2021年2月22日,黄某所有的轿车(以下简称该车)停放于该小区南门露天停车场的公共停车位上,当日下午14时左右,黄某发现车被小区1号楼脱落的外墙皮砸中,导致该车车顶、天窗、B柱、右后车门、右后车窗等部位受损。黄某当即找到某物业公司全椒分公司工作人员查看现场并报警处理。
3.原告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内容是原告报警时的自述,原告并没有提供属于1号楼的外墙皮脱落的具体部位、具体脱落的物品,也无脱落物品砸坏车辆的现场照片,因此不能证明是脱落物品砸坏原告车辆,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4.对4S店定损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定损单无日期、车牌号、车型等,且定损单与原告报警自述损坏部位也不一致,亦未提供付款转账凭证,也无正式发票,不能证明原告实际支付30000元修理费,也没有证据证明此定损单与报警车损的关联性,对原告主张30000元修理费不予认可。
其认为原告的评估是单方面评估,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如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其须申请对车损进行评估。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某物业公司全椒分公司辩称:
1.当天下午原告报警后,派出所出警至现场,只是发现原告的车子有杂物,但并未发现杂物是该小区外墙脱落的杂物,造成原告的车子损伤;
2.原告事情发生后,作为物业公司多次联系当初施工方过来协调,最终觉得原告30000元的车损价格过高,赔偿不合理,故未协调成功;
3.原告车辆所停的位置是小区外围停车场,作为物业公司没有收取任何停车费用;
4.物业公司认为原告提出要求物业公司来赔偿业主车辆受损费用不合理,请法院就赔偿事项予以驳回。
本案中,该小区1号楼外墙皮脱落致黄某车被砸坏,经委托安徽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车损失14800元,法院予以认定。 某物业公司全椒分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人,负有对小区内设施的管理、维护的义务,对于黄某车辆损坏之事,其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该车损失14800元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单方委托评估该车损失30000元,某房产公司、某物业公司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其诉请被告认偿评估费600元,法院亦不予支持。 黄某认为某房产公司系小区开发商,涉案一号楼在5年质保期内,主张某房产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一篇: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常见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