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小区业主查阅,认为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混乱,无法正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比如走廊没有定期打扫,疫情期间没有安排保洁人员定期给电梯消毒。同时物业人员态度不好,业主的维修要求反映慢。在一个居民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物业公司没有积极寻找肇事者。业主投诉调查监控时,发现小区一半以上摄像头坏了,不能正常工作。
由于多年对物业公司不满,业主组织业主大会,一致决定辞退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坚持不走,并声称公司是开发商聘用的,只有开发商有权辞退。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辞退物业管理公司了吗?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所以物业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依法辞退物业公司,无需开发商同意。业主大会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力,也是取代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聘请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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